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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违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28 16:22 来源: 作者: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增强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对我院毕业生违约作如下规定:

一、违约的范畴

每年6月10日就业方案确定前,毕业生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按违约处理。

二、违约的政策规定和要求

1、已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需要违约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其生源地重新选择就业单位。

2、毕业生只能违约一次,违约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改派。

3、违约受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日—6月10日。

三、违约的程序

1、毕业生向就业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原签约单位出具的退函;

(2)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原用人单位保留的两份协议书均须交回);

(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系就业小组组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更改其就业方案。

四、其它规定

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原因提出违约。特殊情况确需违约的,须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1、与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

2、参军、考取公务员或参加国家项目的;

3、毕业生个人联系且签约单位属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或学校重点就业基地的。

五、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