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就业市场调节作用,建立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二、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单位的需要,优先保证西部地区特别是陕西教育事业单位的需要,优先保证学校的需要,优先考虑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区的需要。
第四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
第五条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就业。
第六条学生个人自愿服从国家需要。
第七条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推荐”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对毕业生就业流向进行宏观指导,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就业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陕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第十条 多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广泛的就业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毕业生协议书的审核和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工作,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做好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择业、就业提供服务,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十三条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扩大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我院毕业生建立相对稳定的就业基地。
第十五条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就业工作的规律。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申请用人和落户指标,向学院提供本单位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九条在学院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时,应如实向学院和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
第二十条向有关部门和学院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到学院招聘的用人单位须征得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同意并遵守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将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便学院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对毕业生签约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不得违约,不得无故解聘学生,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能退回学校。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按在职人员辞职的有关政策办理,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
五、就业工作的具体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准确核对毕业生的各项情况,按时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按期向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下一年毕业生生源及名单。
第二十八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于每年10月前向用人单位发函,介绍我院应届毕业生的专业和生源情况,并在学院毕业生就业网站上公布,同时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九条每年10月份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向各系发放毕业生生源花名册及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组织安排用人单位在学院的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和服务。积极筹划行业、地域、系统的小型招聘活动以及学院和其它院校举办的大型双向选择会,活动的通知、信息在固定的“就业信息公布栏”和就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个人情况一栏,签署个人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一栏并签字、盖章,或由毕业生本人持有用人单位接收函办理相关手续,在备注栏填写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3、毕业生所在系初审符合手续后由系上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系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4、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盖章,纳入建议性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二条凡是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审查并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将签约信息反馈学院,该协议视为生效。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学院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更换就业协议书。否则只能派遣至生源地,同时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丢失空白协议书的,须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经系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就业协议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院声誉的毕业生,除按违约对待外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已盖章的协议书,毕业生应及时送交用人单位。对于就业协议书不按时送交用人单位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5月10日前向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初步方案;6月20日前向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建议方案。
第三十八条学院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派遣毕业生。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一次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毕业生本年度就业工作于9月底前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就业事宜。
六、毕业生择业、就业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多种形式的“双向选择”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除在学院公布的用人信息和招聘会邀请的用人单位内进行应聘外,学生也可以自己联系用人单位,搜集需求信息,但所提供的信息应是真实可信的,必须有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政府调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以学院为中介,在公正、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中择业,同时学院对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十四条学院定期公布部分重点单位的人才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建功立业。
第四十五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单位就业。
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用人单位就业。
第四十七条经双向选择会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只能在本人生源地就业。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或领发的就业推荐表、学生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每份均有一个编号,自己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学院不予认可,同时对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同学均要追究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追究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暂缓就业。
第五十条毕业生应积极利用假期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到学院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院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它事项须在就业协议书内写明或以其它书面的形式说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十二条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指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讲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说明,被考试录用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以取得谅解。
第五十三条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用为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但事后报考并被录取,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否则派回生源地。
2、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入学前协议就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当年5月10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院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我院毕业生的利益,毕业生应在学院统一协调安排下择业,毕业生在社会上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一律无效。
第五十七条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利益,给广大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毕业生推荐表的真实性,对毕业生推荐表提供的材料各系要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八条毕业生必须在就业方案上报(6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否则学院不纳入就业计划。
第五十九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调整和违约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持下列手续申请调整:⑴毕业生本人的书面调整申请;⑵原单位同意调整的书面函件;⑶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函件或就业协议书(新单位如没有人事接收权的,还须其主管部门同意);
上述材料,先由系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重新派遣。
第六十条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必须履行。协议书生效以后,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违约方必须事先征得签约另两方同意,方可办理违约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对就业方案有调整权,由于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的就业计划,不属于违约范围。
第六十一条对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原则上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移至生源地。
第六十二条毕业生在派遣前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学院同意后暂不就业,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在下一年度5月10日之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指定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一年后未治愈的,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中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要求身体检查,毕业生应按照其规定进行体检。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工作的,应先与学院联系,待学院确认后,可在派遣后三个月内凭用人单位退函、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及报到证返回学院改派或缓派,超过3个月者,学院不再负责,后果自负。
第六十四条学院不负责结业生的就业工作。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学院为其办理报到手续,但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结业生在就业时,必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因个人原因被退回,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生,其档案、户籍关系将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凡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期限不能随本年级毕业的同学不得签订就业协议,对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按学院违约条款处理,对不办理违约手续者,下年度将不列入就业计划。
第六十五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六十六条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的毕业生,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六十七条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者以及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威胁就业工作人员安全者,由监察、纪检、司法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证规定期限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毕业信息核对时,填报虚假生源地信息,致使回生源地无法报到的;
5、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或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新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